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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关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3 00:00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公安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以市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