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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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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市局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监察室负责全局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局监察室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