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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15 00:00 来源:市人民银行 字体:[ ]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规范政务公开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评议工作,由中心支行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评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时间是否按要求及时公开;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公开的办事程序或流程是否明确和具体;

(二)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公众的呼声和意愿;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其它政务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评议工作,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议,分为部门自我评议和组织评议:部门自我评议由政务公开的职能部门每年度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评议,部门自评结果、自评报告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按要求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组织评议依据;组织评议由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行政务公开职能部门报备的政务公开工作资料、部门自我评议情况、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材料,每年度对本行的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成效作出一次评价。年度中,根据需要也可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评议。

外部评议由中心支行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召开行风监督员例会、发放政务公开情况调查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搜集服务对象、地方政府等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评价。中心支行纪委(监督察室)受理对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投诉电话:0563-3032038。

第五条  政务公开评议情况由中心支行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以《政务公开评议情况反馈表》的形式向被评议的部门反馈。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被评议的部门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向社会反馈。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结果,纳入中心支行对机关各部门及各县(市)支行的综合考核,并作为行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中心支行机关各部门和辖内各县(市)支行,由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