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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7 00:00 来源:宣城市水利局 字体:[ ]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审查相关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