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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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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残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31 00:00 来源: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按照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须填写申请公开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  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受理申请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  受理申请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中心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列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残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残联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