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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9 00:00 来源: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字体:[ ]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我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我办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科室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有不良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等资格,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免职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