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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审计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17 00:00 来源:宣城市审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行使投诉、检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宗旨,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诉人和被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审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和查办、督办。

第四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人可以采取现场、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 受理投诉人当面投诉举报,应详细询问,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应细心接听,如实记录;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要立即进行调查;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转交局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投诉举报,要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举报事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后,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对处理提出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第八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监察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3026066)、举报信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