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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29 00:00 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局网站公布我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四)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