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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3 00:00 来源:市地震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地震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部门信息,是指地震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各科室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部门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局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其他符合公开要求的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门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