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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社局规范行政职责和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 00:00 来源: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社局机关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管人管事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社局各科室、各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局属单位)内外部各项行政职责、工作程序的规范管理。

前款所称的外部行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局职权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处罚事项等行政职责。

内部行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费用开支报销、办公用品采购、印章管理使用、文书档案管理等职权。

上述内、外部行政职责统称为行政事项。

    第三条  按照“职责明确、操作严密、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的原则,通过规范履职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机关决策科学化、运转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实现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

 

第二章 履行行政事项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项行政职责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承办各项工作,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及文件规定要求期限,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的行政职责,按照《宣城市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及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之间因职责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责划分的,由局办公室提出协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

(二)属于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的,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决定。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其上一级领导应当责令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局各单位应当按照“互相监督、管办分离、集体研究、跟踪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内、外部工作项目办理程序,非涉密工作项目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章 履行行政事项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行政事项,除执行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实行定期复查复核制度。定期复查复核由局纪检组牵头,组成专门复查复核小组,每半年一次,必要时随时复核。

第十条 “三重一大”行政事项具体包括:

(一)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三)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

(四)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局机关干部的任免;

(六)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七)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第四章 外部行政事项一般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外部行政事项一般工作程序由启动、审查实施、决定、事后评估、核查追责等过程组成。

(一)启动。有以下几种类型:

由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启动的。应当按法规规定并填写书面表格经分管领导签批。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报本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

涉及影响面大的或全局性等事项还应当提交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后启动。

(二) 审查实施。外部行政职责启动后,对需调查取证、现场监管的行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或现场监管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局纪检组应当派员参与监督。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察现场的,承办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三)决定。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作出,必要时由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前还应当经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由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事后评估。对重大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行政事项,建立效果评估机制,由局纪检组组成评估组对履职行为、过程、廉政行为、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五)核查追责。对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有反映的或局纪检组认为应该核查的应当组织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内部行政事项一般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行政事项工作程序一般根据工作时序按事前、事中、事后顺序及审计监督等过程组成。

(一)对干部提拔使用事项,按动议、制定方案、局党组研究方案、实施方案、结果公示、任免等程序办理。

(二)对费用开支事项,按项目计划编制、汇总审核(必要时需经局相关会议决定)、费用使用(需2人以上经办)报销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需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决定)、结算、审计、违纪处理等程序办理。

(三)对办公用品采购事项,按项目计划编制、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需经局相关会议决定)、采购(需2人以上经办)、局纪检组参与公开招标采购,履行报销手续、审计、违纪处理等程序办理。其中需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程序按市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对印章管理使用事项(印章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按使用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使用人用印登记、管理人用印、违规查处等程序办理。

(五)对其它未尽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比照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上述事项履行中局纪检组可随时检查,对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内外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接受上级部门、本级党组、局纪检组及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的运行由局办公室实施,局纪检组跟踪监督,建立“三重一大”台帐,办结销号并将办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跟踪监督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负责监督检查部门要按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提交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写出书面检查;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应主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受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并认真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科室(单位)工作职责,对所承担的内外部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单位编制职权目录,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规范工作程序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局党组同意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局规范工作程序小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