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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15 00:00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二、本委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四、本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部门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所属单位情况;
  (三)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六)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本委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本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二)在宣城市卫计委网站(http://wjw.xuancheng.gov.cn)上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宣城市卫计委网站的更新维护由宣城市卫计委办公室负责。各科室根据科室职责,负责提供宣城卫计委网站更新所需资料,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和及时;应公开的信息必须向委公开办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再由委公开办登记并公开。
    七、本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宣城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宣城市卫计委网站(http://wjw.xuancheng.gov.cn)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到本委或市档案馆查阅。
    本委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设置、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和行政执法信息以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委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委档案室查阅这类信息。
    八、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科室报送公开办审核,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送委公开办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委公开办负责发布;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驻委监察室负责对市卫计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的及时更新。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