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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务公开网站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二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在市政务公开网上传,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单位信息发布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单位保密工作人员是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是否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条 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单位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