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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6 15:01 来源:宣城市投资促进局 字体:[ ]

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招商系统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招商引资统计信息;

(三)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局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