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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6 15:07 来源:宣城市投资促进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局内部干部任免情况、财政经费情况、会议纪要、招商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受理机关名称;同时应当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宣城市招商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1.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 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办公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