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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切实改进局作风和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各科室派员组成,负责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二、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投诉电话:2626909。
三、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
(一)奖励。局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二)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1、 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3、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4、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5、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妥申办事项或作出决定、提出意见的;
6、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7、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8、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9、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10、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11、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行为的。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并作出处理,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达到辞退情形的,予以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