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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3.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1)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2)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3)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