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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密审查原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有公开。
(四)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二条 保密审查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稠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保密审查程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属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的意见,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保密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四条保密审查要求
(一)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
(二)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四)保密审查内容做好台账痕迹资料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