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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19 00:00 来源:市气象局 字体:[ ]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全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廉政监督员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虚假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或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向主要领导、会议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七条责任的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实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