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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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举报人认为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 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举报形式: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63-3023884。
五、举报受理部门为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六、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