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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国资委)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 来源: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局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交由办公室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被征求意见部门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