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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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财政信息,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含电文)、网上受理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财政信息公开申请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3.所需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6.申请时间。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需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该信息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财政局受理机构填写《宣城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财政局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宣城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在线申请。
四、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与相关科室(单位)研究,审查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对于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流程办理:
1.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天做好登记,并交局领导明确办理科室(单位),分送主办科室、单位和监督评价科。
2.主办科室(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答复意见送监督评价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3.监督评价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办科室、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面反馈主办科室、单位。
4.主办科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和监督评价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将保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主办科室、单位。
5.主办科室(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监督评价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办公室保密审查意见呈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答复意见送局办公室。
6.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五、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