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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 来源: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科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以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