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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 来源: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