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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 来源: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加强对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科室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追究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度有关科室负责人的评先资格,同时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政务公开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