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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8 00:00 来源: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

三、监督员的职责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七)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问题是否及时。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有权参与本辖区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履行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辖区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五、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辖区本单位的群众投诉,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参加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辖区本单位提出,也可直接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