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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旅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20 00:00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条 局办公室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被举报人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务公开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务公开举报资料。

第八条 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收到政务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务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在政务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十条 收到政务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牵头办理科室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务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市政务公开办。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科室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