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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04 00:00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宣城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实现公文办理的电子化、流程化,不断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确定工作。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拟文标签上注明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第六条对于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部门代拟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认真审核起草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认为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商起草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联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公文签发人确定。

市政府联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公文签发人认为公文公开属性确定不准确的,应重新确定。

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印发的公文,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参照本条款规定,协调公文起草科室做好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确定、审核等工作。协商不一致的,由行政机关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或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对部门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当会商其他联合发文机关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由主办机关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研定。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公文印发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属主动公开类的信息,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以其他形式全文发布,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依申请公开类的信息,应按月拟定依申请公开目录,及时将依申请公开文件的标题、内容简介、文号、生成单位、适用范围,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

对于公文部分内容不适宜公开,其他部分内容又需要行政相对人知晓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