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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3 00:0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政务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宣城市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宣城市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指以宣城市司法局名义建设、认证并以单位为主体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抖音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宣城市司法局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宣城市依法治市秘书科、宣城市司法局普法科是宣城市司法局政务新媒体日常运行维护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相关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行、信息发布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的开通。政务新媒体的开通需通过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宣城市司法局及所属部门、下属二级机构等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变更。宣城市司法局及所属部门、下属二级机构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宣城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宣城市政务新媒体中心备案。

第五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政务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信息、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法治宣传教育信息、重要事项和单位动态等;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信息发布“三审制”,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频率须严格遵守市政府政务新媒体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投诉的,相应部门应遵守局机关舆情回应制度,及时回复。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各责任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