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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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形式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由本单位综合科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定期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底、12月底;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检查对象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科室。
第五条 检查内容为《宣城市残联政务公开实施意见》所列的公开内容。
(一)应公开的内容是否通过“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会议、文件、简报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公开的程序、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责任科室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每次检查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本单位综合科责令整改,并按照《宣城市残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