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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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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残联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2 00:00 来源: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字体:[ ]

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切实改进中心作风和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办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2、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属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3、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4、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

5、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6、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