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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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全办政务信息发布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范围包括机关各科、中心。
第三条 机关各科、中心负责本部门的政务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综合科负责统计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科、中心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联络本科的政务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于每季度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并不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各科、中心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