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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00:0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宣城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8日

 


 

宣城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 ,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依法妥善处理好矛盾纠纷,为“对标沪苏浙、争当排头兵”,推进宣城高质量发展构建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三条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具有宣城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  力争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每年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化解30%以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庭审前、审理中,可以将适宜调解的下列案件委派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二)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三)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

(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及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

(五)医疗纠纷、校园纠纷案件;

(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九)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纠纷;

(十)其他适宜调解解决的纠纷。

 

第三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加强和规范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市、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将适宜通过调解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解决的案件,委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市、县市区委政法委牵头,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具体承办,选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无犯罪记录及失信记录的公民担任。优先选聘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两代表一委员”和“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政法干警”担任调解员,县市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人数:宣州区不少于10人,广德市、宁国市不少于6人,其他县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县市区司法局指导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做好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人民法院委派的案件开展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当地。对未能成功化解的纠纷,及时与当地法院做好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纷争。

第八条  加强和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环保、物业、劳动争议、商会等调解组织;引导和培育建立纠纷较为突出的领域,建立调解组织。相关调解组织对人民法院委派的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对未能成功化解的纠纷,及时与当地法院做好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纷争。

第九条  建立县市区调解中心。2020年3月底前,县市区建立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要依托综治、司法等信息系统,完善调解功能模块,与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对接。建成后的调解中心可直接接收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纠纷案件。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线办理诉讼立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对新成立的调解组织,一律进驻调解中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法院组建调解团队。按照繁简分流机制,对来法院诉讼的案件进行分类,根据案件类型,委派给相关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参与调解。

建立法官联系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制度,对发生的纠纷,提前介入,指导和帮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并及时、有效进行司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参与诉前调解。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委派: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委派调解函》(立“诉前调”字号),委派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接到法院出具的《委派调解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反馈: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对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建立台账,注明诉讼请求,对方反驳意见,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的事实,调解笔录及调解结果,并制作《委托调解反馈函》。2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法院。

第十五条  司法确认:对已调结的案件,以及能及时履行的案件,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向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预防和减少矛盾可能存在的反复,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立案和审理:人民法院自委托之日起超过25个工作日未收到《委托调解反馈函》,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对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跨域案件受理机制。对长三角区域内的案件,可以到全市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可以在本地进行调解的,委派给相关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由法官直接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及时移送给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完善派送接收机制。人民法院对受理的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分类后,及时委派给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相关调委会和调解组织应当予以接收。

委派形式为书面委派或通过互联网委派。

第十九条  完善调解员工作补贴制度。调解员工作补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立基本补贴+案件补贴,基本补贴每人不少于1500元/月,案件补贴不少于100元/件。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同级司法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奖惩制度。在市、县市区委政法委每年开展的调解能手评比活动中,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奖励。

对相关调委会和调解组织调解员不服从管理、或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委派的案件、或未完成一定工作量的等情形,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完善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县市区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和司法局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全市人民调解纠纷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防范意见建议;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诉调对接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十二条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含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数、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成功率、辖区民商事案件万人诉讼率、“无讼社区”创建等),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互联网+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相关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的纠纷案件,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政府办公信息平台、综治信息平台、司法信息平台,委派给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流程同第四章规定条款。

第二十四条  开展远程调解。充分利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建立的视频会议系统,以及微信、QQ等视频功能,探索运用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调解纠纷。

第二十五条  探索多元化解方式。充分运用自助式判例调解、自选式调解、个性化调解、民间协会调解、群众评议调解、网格员调解、专业性调解“七大调解法”进行调解。

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可以采取电话调解、上门调解、到庭调解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

第二十六条  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和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室、个性化品牌调解室、“五老协调理事会”、“促和”协会等调解组织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

第二十七条 开展城乡“无讼社区”创建。引导社区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托人民调解,强化司法确认,逐步形成司法引导与社区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与基层善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将纠纷遏制在源头。

第二十八条  强化工作宣传。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现代传媒手段,定期发布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方式,推动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报: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中共宣城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