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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24 00:0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宣妇〔2021〕33 号

 

(市、)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妇联:

为扎实做好全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着力提升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婚


”窗口(以下简称“婚调组织”)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坚决防范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命案,推动平安家庭、法治家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完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以平等公正、依法调解、协作联动、便民利民为原则,整合多方资源,统筹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为建设平安宣城做出新贡献。

2.工作目标:通过调解实现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及时,危机干预及时,家庭人际关系和睦融洽,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优良家风得到传承,家庭文明持续提升,平安家庭广为覆盖,文明家庭、最美家庭不断涌现,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作用。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党委政法委统筹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婚调”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2)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部门“大调解”之中,联合相关部门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和要求等。

3)公安部门: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报警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出警,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对有家暴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调查处置,出示告诫书,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助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4)民政部门:加强对婚姻家庭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婚姻登记中心安排“婚调”办公场所,为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对离婚协议书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5)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配备专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以下简称“婚调员”),推动将“婚调员”作为特邀陪审员,有序参与婚姻家庭的民(刑)事案件的审判和监督。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6)信访部门:做好因婚姻家庭纠纷信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对重大的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开展研判并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来访群众情绪稳定,矛盾化解。

7)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8)妇联组织: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为“婚调”服务机构推荐“婚调员”,协同司法部门加强“婚调员”的培训,组织开展“优秀婚调员”评选。

三、强化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专职调解员2名以上,调解员主要由律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有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维权志愿者等担任。“婚调委”设在“矛调中心”,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设在婚姻登记中心,由县级信访部门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场地及办公用品的配置(已落实的应不断完善设备)。乡镇(街道)、村(社区)“婚调”窗口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综治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登记和调解等事项。“婚调组织”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婚调室”),培育、组建“婚调员”、信息员,延伸调解工作触角,及时从源头上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婚调室”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登记备案,办公场所要悬挂调解工作标牌、标识,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调解员名单予以公示。调解使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和立卷归档要求制作调解文书和卷宗,做到一事一卷,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分时间、分类别妥善存档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真实、详实、完整。做好《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统计表》《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记录表》等相关记录台账建立,不断规范调解流程,提升调解水平。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婚调组织”工作指导和服务。推动“婚调组织”成员纳入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并支持其参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婚调”工作培训,新任“婚调员”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研究制定“婚调员”选聘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强化学习、培训、督导、考核等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婚调员”的法律素养和心理辅导服务业务能力水平。建立健全联合调解和衔接工作制度,“婚调组织”应及时受理、调解公安、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移交、委托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注重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优势,吸纳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效化解纠纷。对于表现优秀的“婚调员”,适时命名为“最美婚调员”,并作“巾帼建功标兵”、“三八红旗手”等候选人进行推荐。

五、落实经费保障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工作,实行免费受理、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规定,将“婚调”所需经费纳入人民调解经费范围内统筹安排,加强对“婚调员”的管理,落实“婚调员”相关薪资待遇。各地应结合市委平安办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暨命案防控工作方案》(宣平安办〔2021〕6号)要求,对成功调解的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等不同类型,根据实际制定分级以奖代补标准。鼓励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切实做到管理到位、保障到位、成效明显。

六、有关要求

1.强化领导,提高站位。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职能科室,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真正实现压力传导,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真正在基层落地生根见效。

2.广泛宣传,深化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认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通过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进一步凝聚共识,不断提高调解的实效性和当事人的满意度。

3.各司其职,狠抓落实。各地各单位要围绕职责任务,群策群力、主动作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高危”情况的管控和细微矛盾的化解,以实际行动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建设平安宣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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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委政法委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司法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信访局 宣城市妇女联合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