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 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合银办〔2020〕15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宣城市中心支行”)对于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信息,宣城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宣城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宣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宣城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六)宣城市中心支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七)宣城市中心支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
(八)宣城市中心支行费用预算、决算信息。
(九)宣城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宣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十一)宣城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二)宣城市中心支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三)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宣城市中心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宣城市中心支行信息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程序适用于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一)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由宣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生成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
(二)公开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货币金融统计数据及履职所产生的有关业务信息(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采取有效形式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上述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其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三)公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收费项目(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费用预算、决算信息,集中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由会计财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五)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第三条第十项),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程序对外公开。
(六)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第三条第十一项),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七)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第三条第十二项),由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八)公开宣城市中心支行及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相关信息(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由办公室汇总并报行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第六条 宣城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宣传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宣城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合肥中心支行子站、地方政府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档案室;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信息,宣城市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宣城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宣城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明确要求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宣城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宣城市中心支行对原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宣城市中心支行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宣城市中心支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辖内各县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
外汇管理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