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 返回专题首页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003-0000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发文字号: 宣医保秘〔2020〕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0761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003-0000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发文字号: 宣医保秘〔2020〕1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0761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

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

办法》的通知

宣医保秘〔202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03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情况,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

20202月起,对企业(包含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职工医保(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市本级、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减征期限为5个月,宣州区减征期限为2个月。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

(一)各地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二)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三)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四)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地可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