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1410-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4-10-29 | 发布日期: | 2014-10-29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4〕1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043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1410-0000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4-10-29 | ||
发布日期: | 2014-10-29 | ||
发文字号: | 宣司〔2014〕11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0436 |
关于印发《宣城市司法局关于
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宣司〔2014〕11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现将《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司法局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拥军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行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主要指驻宣部队现役军人、宣城籍现役军人;本规定所称军属是指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宣城市的现役军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的亲属。
第三条 大力开展涉军法律宣传。利用“建军节”、征兵期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和法律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以法制讲座、现场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热线、赠送法律书籍等形式积极宣传维护和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拥军优属社会氛围。
第四条 优先办理涉军法律服务。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根据驻军官兵和军属的需求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办理军人军属的案件或公证事项,应当充分考虑涉军案件的特点,切实照顾军人军属的困难,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妥善处理。对军人军属申请代理的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人军属,可视情况给予减免或部分减免费用。
第五条 扎实做好涉军法律援助:
(一)扩大受理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 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二)拓宽申请渠道。法律援助机构在双拥办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流动服务和网上申请、受理,对伤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优化办理程序。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给予协调,努力降低办案成本。
(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根据军人军属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健全 办案质量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回访当事人等工作, 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第六条 积极开展涉军矛盾化解。定期组织开展“双拥 工作矛盾大排查大化解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对涉及到军人军属与地方单位、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主动介入,及时调处,积极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把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情况,作为检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