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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71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7〕23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矿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592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71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7〕23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矿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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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

采矿权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7237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精神,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提高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防止矿产开发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空间。

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采矿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采矿、挖沙、采石等活动。全市自然保护区(含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内,严禁设置新的采矿权。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采矿权,要分类处置,限期退出。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拟新设采矿权,要坚决执行有关是否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前置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环评审批手续作为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严禁自然保护区内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各地在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要将自然保护区纳入规划并全部列为禁止开采区。

2.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在涉及采矿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并强化监管、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调查、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协助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标,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对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7-11-23 00:00 信息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