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1303-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3-03-18 | 发布日期: | 2013-03-18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13〕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153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1303-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3-03-18 | ||
发布日期: | 2013-03-18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13〕1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1536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
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政府、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个人等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范围。
第四条 属宣州区人民政府管理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属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农业人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作为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
(二)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在被征地时虽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但身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退休、退职等)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七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通过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渠道创造条件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
第八条 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本人自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初次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意愿的,可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更加充分地就业。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均可参保。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 用地单位按6000元/亩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费。该项费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支付,资金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12000元,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二)待遇标准
1.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先从个人缴费中支付。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3.征地时已超过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从征地协议签订生效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三)办理时限
被征地农民须在被确认为保障对象六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可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缴费年限,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0元的缴费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6000元。政府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中支付。
(二)待遇标准
1.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标准享受养老金。
2.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其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冲抵其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时个人缴费有余额的,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四条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2012〕66号)文件实施后,对新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不再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费,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2012〕66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经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征地时土地补偿费70%已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可视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养老金;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缴费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2000元。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补偿费70%未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六个月内缴费12000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逾期不予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到龄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保障对象从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养老金(同时停发每月120元养老生活补助费);未到龄的保障对象从缴费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240元养老金;不缴费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月120元养老生活补助费。
也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相关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居)民小组同意并上报村(居)委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核定,经县级以上公安、国土资源、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后经办机构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人社部门根据参保人缴费情况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自人社部门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资金划拨到账,人社部门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支付给本人。
(三)宣州区人民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每年对参保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一)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对被征地农民户籍、出生年月、生存状况进行确认。
(三)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存储、监管。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征用土地情况及征地面积、人数的审核及用地单位统筹费用的收缴、划转。
(五)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信息和人口死亡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宣州区人民政府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他县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宣政〔2006〕118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