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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13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3-05-22 发布日期: 2013-05-22
发文字号: 宣司〔2013〕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833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13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3-05-22
发布日期: 2013-05-22
发文字号: 宣司〔2013〕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1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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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

工作意见》的通知

宣司(201332

 

各县市区司法局:

近年以来,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积极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发挥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为确保经济困难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更好地展示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形象,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工作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重大、敏感类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前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涉及新落户招商

引资企业和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的案件前,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视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稳妥处理。对该类案件一般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援律师或社会律师助办理。办理前,法律援助机构应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的沟通协调,提出案件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承办人员应据此认真制定办理预案,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又使企业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诉讼类法援案件经济困难证明受理前公示

       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付诸实施,今年以来,全市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为确保经济困难群众能享受社会律师所提供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今后,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规定免审查经济困难的案件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除外)前,要将申请人提交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实施。公示结束后,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及时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并通过法律援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该《公示情况说明》 由工作站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联系电话。

       三、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亲友申请法律援助严格审查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亲友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从严审查经济条件和法律援助事项,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纠纷和刑事指定辩护等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均需将提交的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对于确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照应援尽援的原则给予受理。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亲友申请的案件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负责审批,局机关工作人员亲友申请的案件由局分管法援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亲友申请的案件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宣城市司法局

  2013521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司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3-05-22 11:3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