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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105-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1-05-06 发布日期: 2011-05-06
发文字号: 宣国土资〔2011〕18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严格采矿权延续管理和规范新立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105-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1-05-06
发布日期: 2011-05-06
发文字号: 宣国土资〔2011〕186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严格采矿权延续管理和规范新立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宣州区分局:

自2008年在全市建立采矿权有效期管理的提前告知、到期停采和采矿权有效期信息通报三项管理制度以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主动服务、强化采矿权有效期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部分采矿权人采矿权有效期意识淡薄等方面原因,采矿权过期申请延续现象仍较突出;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新立采矿权的运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现就采矿权延续管理和规范新立采矿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因采矿权过期不能延续导致权利灭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宣传,进一步强化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有效期意识,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过期的采矿权延续申请,违者将追究连带责任。确需采矿并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作为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的矿产地,在符合规划、储量和环境等准入的条件下,重新设立采矿权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加强和改进服务措施。继续深化采矿权有效期三项制度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采矿权延续事项提前一年告知。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应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登记机关可以在原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顺延三个月。

三、为防止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权过期,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市局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可以按照采矿权延续的规定直接向市局申报延续登记资料,市局受理后发函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求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20日内回复意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求意见要求,应当及时报告或告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及时回复初审意见。规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市局按同意处理。

四、理顺矿业权形成机制,规范新立采矿权管理。多年来,一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新立采矿权的运作不规范,出让的采矿权勘查投资主体不明,勘查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采矿权人的权益难以保障,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今后,对《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中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的矿产地,一律应由国家(包括各级财政)出资勘查或核实储量,杜绝由受让意向人出资勘查或核实储量。

采矿权按期延续是采矿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国家(包括各级财政)出资勘查是采矿权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前提。各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本级发证的采矿权延续管理,规范采矿权新立出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