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1912-0004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发文字号: | 建管〔2019〕3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1609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1912-0004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
发文字号: | 建管〔2019〕36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616096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管〔2019〕36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局属各科室、单位,市规划区内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审验工作,增强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作用,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审验工作,增强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 才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作用,结合宣城消防审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家库由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专家要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能胜任消防审验、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接受市、(县、区)住建局委托,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专家组独立发表意见或建议,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最终形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专家组意见书;
第五条 按相关规定获取专家服务费;
第六条 专家聘任时限为三年,到达期限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 参加审查和验收的专家由市住建局负责通知,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市住建局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依规追究专家责任。
第八条 市、(县、区)住建局在聘请专家时,应结合专家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采取随机和定向选聘的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专家,共同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验收备案等工作,专家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住建局组织,原则上一周集中安排1天消防设计专家审查,一周集中安排1次消防验收工作,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 因市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所需聘请专家的,或因工作需要,确需从专家库外聘请专家的,须经市住建局同意,优先从省级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