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定结果纳入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
建管〔2021〕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管局,广德市数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分项目一年来评估情况,决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中试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做调整优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最低价法做为评标办法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评审内容,择优确定中标人。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二、企业诚信评分
(一)在参与公开招投标活动时,已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信用评价的本市总承包企业和市外企业,诚信评分即为“系统”中的分数;未在“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的本市总承包企业(即系统中查询不到企业的)诚信评分为零分。
(二)未在“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的市外总承包企业(即系统中查询不到企业的)诚信评分按如下进行设置:1、若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为总承包一级资质,市外投标企业的诚信评分为“系统”中所有一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2、若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为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市外投标企业的诚信评分为项目特征信用分,即参与该招标项目的所有最高资质等级为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本市投标企业(包括得分为零分的本市投标企业)诚信评分平均分;与全市同等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即“系统”中与市外投标企业投标资质同级别所有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特级企业取一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按照5:5比例形成该市外投标企业的诚信评分。若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中没有最高资质等级为二级资质的本市企业,则项目特征信用分取“系统”中二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3、若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为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市外投标企业的诚信评分为项目特征信用分,即参与该招标项目的所有最高资质等级为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本市投标企业(包括得分为零分的本市投标企业)诚信评分平均分;与全市同等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即“系统”中与市外投标企业投标资质同级别所有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特级企业取一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按照5:5比例形成该市外投标企业的诚信评分。若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中没有最高资质等级为三级资质的本市企业,则项目特征信用分取“系统”中三级企业诚信评分的平均分。
三、招标文件中信用标分值设置
(一)若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施工资质为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二级资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信用评分分值设置为3-7分,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主确定具体分值。
(二)若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施工资质为总承包三级资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信用评分分值设置为0—5分,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主确定具体分值。
四、招投标信用得分
(一)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为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诚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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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得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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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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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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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含)—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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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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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含)—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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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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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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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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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为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诚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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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得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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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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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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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含)—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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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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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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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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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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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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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为总承包三级资质
企业诚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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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得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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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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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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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含)—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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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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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含)—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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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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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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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用标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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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企业的诚信评分以开标当日评标时“系统”中的企业诚信评分为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以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企业中最高信用分认定。相关资质等级的平均分,以开标当日评标时“系统”中显示的平均分为准。
六、我市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使用宣城市诚信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评分。
七、《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评标办法中:(1)经评审的有效低价法、综合评分法1和综合评分法2的评标办法前附表内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中“信用评分”修改为“诚信评分”;(2)经评审的有效低价法中3.5.2.6 信用评分评审的内容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3.5.2.5条评审的按投标人进行信用评分计算。信用得分详见《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附文件网址)”;综合评分法1和综合评分法2详细评审标准中信用评分第1点修改为:“信用得分详见《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附文件网址)”。
《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评标办法一、二、三中:(1)评标办法前附表内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中“信用评分”修改为“诚信评分”;(2)详细评审标准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信用分第1点修改为:“信用得分详见《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附文件网址)”。
八、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原《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试行)》(建管〔2019〕359号)废止。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公交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