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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205-000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05-24 发布日期: 2022-05-24
发文字号: 宣交规〔2022〕2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发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02290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205-0001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22-05-24
发布日期: 2022-05-24
发文字号: 宣交规〔2022〕2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发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022900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交规〔2022213

 

宣州区、郎溪县、宁国市、泾县交通运输局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宣传贯彻,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5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内河港口岸线管理,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港口岸线是指符合20221月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的《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需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优先公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工作。实施权限范围内港口岸线审批,对权限以外的进行现场核查与转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

第七条 对港口新(改或扩)建设项目,行政区域内发改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岸线规划选址意见。

第八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符合港口规划,并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口岸线需求,优先保障安全应急、LNG加注码头等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

第九条 申报使用宣城辖区内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的公用生产性码头,且现状和规划的公用生产性码头利用效率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宣州港区:目前宣州港区共辖8个生产性作业区(2个主要作业区,6个一般性作业区)。

1、姚湾作业区:该作业区位于宣州区高新区石山村水阳江航道上,是以散杂货、集装箱运输为主,规划泊位等级≥1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石油化工≥1000(单位:吨/米,下同)、或散货≥6000”、或件杂货≥2000”、或通用泊位≥40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2、凤联、光明作业区:两作业区分别位于宣州区水阳镇凤联和光明村芜申运河宣城段上,是以散杂货、石油化工运输和船舶修造服务为主,规划泊位等级≥1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石油化工≥1000(单位:吨/米,下同)、或散货≥5500”、或件杂货≥2000”、或通用泊位≥35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3、新河庄、小河口作业区:两作业区分别位于宣州区养贤乡和狸桥镇水阳江航道上,是以非金属矿石、矿建材料运输和船舶修造、水上加油服务为主,规划泊位等级≥1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石油化工≥1000(单位:吨/米,下同)、或散货≥5500”、或件杂货≥2000”、或通用泊位≥35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4、北山、黄家墩作业区:两作业区分别位于宣州区养贤乡和狸桥镇汪联河航道上,是以非金属矿石、矿建材料运输为主,规划泊位等级≥5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4500”(单位:吨/米,下同)、件杂货≥1000”、或通用泊位≥25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5、海棠湾作业区:维持现状,不新增生产性规划岸线。

郎溪港区:目前郎溪港区共辖4个生产性作业区(1个主要作业区,3个一般性作业区)。

1、定埠作业区:该作业区位于郎溪县梅渚镇定埠村芜申运河定埠段上,是以散杂货、集装箱运输和船舶修造、船舶停泊服务为主,规划泊位等级≥1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含梅渚作业区),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6000”(单位:吨/米,下同)、或件杂货≥2000”、或通用泊位≥40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2、梅渚作业区:该作业区位于郎溪县梅渚镇梅渚河航道上,是以非金属、矿建材料运输为主,规划泊位等级≥5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含定埠作业区),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4500”(单位:吨/米,下同)、件杂货≥1000”、或通用泊位≥25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3、郎溪、毕桥作业区:两作业区分位于郎溪县东夏老郎川河航道和毕桥镇毕桥河航道上,是以散杂货运输为主,规划泊位等级≥5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4500”(单位:吨/米,下同)、件杂货≥1000”、或通用泊位≥25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码头利用效率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符合《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的涉水管理部门公务码头和客运码头建设项目。

(三)符合《宣城港总体规划(修订)》的LNG加注码头项目。

第十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岸线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许可时限内审批或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宣城港口岸线原则上不设置临时性的码头或装卸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执行防汛等应急保障特殊任务确需设置临时性码头或装卸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在工程完工或任务完成后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自然状态。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需要延期和重新办理的,应按照《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有以下情形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泊位等级和岸线利用效率偏低的老码头,应加快升级改造;

(二)功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闲置码头,应引导企业调整码头功能;

(三)自身货源不足的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应鼓励企业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或者需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港口岸线利用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港口企业岸线利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将失信企业公布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占用港口岸线相关水域、陆域建设设施的,或者占用港口岸线超过审批规模的,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履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职责,对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渔业港口岸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军事港口岸线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524日起施行。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