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 返回专题首页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707-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7-07-22 发布日期: 2017-07-22
发文字号: 规办〔2017〕1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工程市政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556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707-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7-07-22
发布日期: 2017-07-22
发文字号: 规办〔2017〕1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工程市政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616556

宣城市城乡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办〔20171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抓紧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皖价电20171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宣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办201055号)和《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办201112号)文件,自2017430日起停止执行。

二、《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办201055号)和《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办201112号)停止执行后,前期已签合同在建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仍按原代建代管合同履行。2017430后收取的未签合同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代建代管资金,由市供配电设施代建代管协调组办公室,按资金拨付流程办理拨付手续后予以退还。

三、《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办201055号)和《宣城市城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办201112号)停止执行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按照下列方案实施。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实行委托建设和管理,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宣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

1.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外(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开发企业(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和供电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开发企业委托供电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具体对接入工程进行日常项目管理。

2.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供电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四)为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供电设施用地,配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

 

宣城市城乡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物价局

 20177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