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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411-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4-11-04 发布日期: 2014-11-04
发文字号: 宣国土资〔2014〕4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耕地毁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用途管制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5923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411-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成文日期: 2014-11-04
发布日期: 2014-11-04
发文字号: 宣国土资〔2014〕4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耕地毁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用途管制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5923

关于印发《宣城市耕地毁坏鉴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国土资〔2014463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严格保护耕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毁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非法占用导致耕地破坏进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宣城市耕地毁坏鉴定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41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耕地毁坏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严格保护耕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毁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非法占用导致耕地破坏进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41号)要求,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办和移送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对耕地毁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耕种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案件承办单位依法调查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涉及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毁坏的。

第四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毁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无法耕种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土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毁坏无法耕种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等污染土地造成无法耕种的;

(四)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种植条件,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耕地毁坏鉴定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建立由市国土、农业、林业、环保、水务、高校等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耕地毁坏鉴定专家库,组织专家对耕地毁坏进行鉴定,并出具《耕地毁坏鉴定意见》。《耕地毁坏鉴定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鉴定耕地地块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所鉴定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按照占地时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三)耕地种植条件被毁坏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鉴定意见形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耕地种植条件是否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明确鉴定意见;

(六)鉴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职称。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还应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因涉嫌土地犯罪行为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鉴定的,应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耕地毁坏鉴定申请书(单位正式文件申请,附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照片应注明拍摄日期和拍摄人);

(三)申请鉴定的宗地范围套合1:1万分幅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明违法主体名称,附地类情况表,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申请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五)鉴定工作开展中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耕地毁坏鉴定申请后,交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和市土地整理中心联合审议是否予以受理,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一)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决定受理的耕地毁坏鉴定申请,填写《耕地毁坏鉴定呈批表》。

(二)呈批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受理事项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通过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鉴定现场、技术检测后作出《耕地毁坏鉴定意见》。

(四)市土地整理中心将形成的《耕地毁坏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市国土资源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相关操作规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耕地毁坏鉴定结论》。

(五)市土地整理中心向申请鉴定单位提交《耕地毁坏鉴定结论》。

第九条  《耕地毁坏鉴定意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或复杂情况,经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人员进行耕地毁坏鉴定,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并对出具的鉴定意见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耕地毁坏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耕地毁坏鉴定结论》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由原申请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撤回鉴定申请书,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可终止鉴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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