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501-0002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501-0002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25〕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宣城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本规则所称气象灾害,指暴雨、暴雪、连阴雨、干旱、台风、大风、寒潮、低温、高温、霜冻、结(积)冰、大雾和强对流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直通式服务、多元化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基层网格化组织体系,并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研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次生灾害应急救援。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林业、通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发布要求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联合会商机制、共享发布渠道。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灾害性天气活动。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主动联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时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预防纳入应急预案,适时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完善人工增雨标准化作业点建设,优化作业点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在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粮食安全保障、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方面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及联合发布的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风险预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根据气象预报预警和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者终止响应。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其他受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的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大风、高温、低温、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为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施设备和工作生活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停止高空和户外作业;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护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单位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命令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险等措施。
(六)公路业主单位或者管养单位应当提前安排人员,备足车辆、物资,及时进行铲冰除雪、抛洒融雪剂等工作,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还应当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管制内容积极配合采取限速、容留、分流、关闭收费站、关闭服务区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强对流,包括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市、县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提前1小时至3天发布的警示类信息。气象灾害预警,是指由省气象台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影响范围较大的灾害性天气提前1至7天发布的警示类信息。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四)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