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601-0001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日期: 2026-01-10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26〕1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处园林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3161
统一编号: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601-0001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日期: 2026-01-10
发文字号: 宣政办〔2026〕1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处园林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3161
统一编号: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城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2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中心城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化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城市中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义务。

第六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划定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明确城市绿化用地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

第九条 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调整。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进行调整,确保绿地布局均衡、覆盖率不降低。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公益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及风貌保护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低层高密度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人均不低于0.35平方米,集中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八米。

(二)机关团体、文化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教育、医院、疗休养院所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城市道路绿化应当注重遮荫,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三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不应闲置;城市主次干道邻街实体围墙,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可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应当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预算。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完成绿化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全体业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中心城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砍伐、更新:

(一)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三)树木枯朽或者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6-01-10 11:52 信息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