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512-0001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25〕8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3089 |
| 统一编号: | 无 | ||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512-00015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2025〕8 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科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3089 | ||
| 统一编号: | 无 |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城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25〕8 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在二次供水入户前设置的管线、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控制设备、视频监控系统、水处理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市区范围内住宅二次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宣城市市区是指宣州区青弋江大道、宣南铜高速公路、水阳江、水阳江北大道、泰和路、人和路围合区域内的城区范围。
第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责任,可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也可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住宅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须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卫生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二次供水管道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水泵出水管严禁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委托水质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专项验收时,应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水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由供水单位接收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主要内容为:
(一)二次供水泵房、储水、加压、水处理、控制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
(二)二次供水储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
(三)二次供水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四)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置,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计量到户、抄表收费到户;
(六)二次供水服务、质量及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处理;
(七)二次供水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定期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于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置。供水单位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供水。直接从事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接触供水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每年通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时,需提前 24 小时发布通知,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如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及时发布通知,尽快恢复供水,2 小时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独立设置在锁闭的机房内,机房内应设置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二次供水储水池(箱)周围 10 米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水池(箱)周围 2 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发展改革部门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的监督工作。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