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导,新房房产证办结后,物业公司尚未通知业主验房、签署物业合同及交办钥匙。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单方面计算物业费用合法吗?宣城有没有可供查询的相关物业费缴纳管理规定文件?
网友,您好:
您于2024年1月15日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