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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7:27:35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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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宣城市扶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扶贫开发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10日


宣城市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保扶贫步伐,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役,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应保尽保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保贫困人员(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军等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贫困人员,应实现城乡居保应保尽保。

第四条 贫困人员城乡居保应保尽保包括:

1、为符合代缴条件的贫困人员代缴保费;

2、为不符合代缴条件但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进行参保登记并引导其参保缴费;

3、为符合城乡居保待遇发放条件的贫困人员发放待遇。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各县(市、区)按各地政策规定的代缴标准为其代缴保费。

第六条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但不符合代缴条件的贫困人员,各县(市、区)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

第七条 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应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措施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支付终身。

第八条 户籍在省内县外未参保且符合城乡居保代缴条件的贫困人员,由贫困人员身份认定地组织参加城乡居保,并落实代缴政策。

第九条 对于本人不愿意参加城乡居保或享受待遇的人员,要向其解释政策及放弃权益的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贫困人员城乡居保应保尽保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定期向人社部门提供本部门各类贫困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新增一个核实一个,符合一个参保一个,实现应保尽保动态清零。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信息技术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贫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比对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村(社区)要对贫困人员是否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及代缴条件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在校生情况及县外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对不符合参保条件或代缴条件的贫困人员相关佐证资料要搜集整理成台账。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城乡居保应保尽保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站位,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保扶贫的精准性、实效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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